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叶密,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32209102100054)(一般代理)被告黄某,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夏 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