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朱景付。法定代理人刘兆宝,系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傅文电。
原告朱景付诉被告傅文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景付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