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芳 来自: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