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李寿明,男,汉族,万良至抚松小客司机,住抚松县。被告李慎海,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明诉被告李慎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慎海已退回原告李寿明1,600.00元押金,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本合伙协议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李寿明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蔺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