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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367号

李寿明诉李慎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寿明,李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李寿明,男,汉族,万良至抚松小客司机,住抚松县。被告李慎海,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明诉被告李慎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慎海已退回原告李寿明1,600.00元押金,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本合伙协议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李寿明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蔺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