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0208号申请人罗延安,男,生于1972年1月25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现住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被申请人熊祖财,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2日阿克苏汉滨区人,农民,住本区恒口镇。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康市东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梁贵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罗延安因与被申请熊祖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用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延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由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先行给付申请人罗延安医疗费用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