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103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交融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黄 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