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364号
原告:赵允学,男,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红波,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省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负责人:邵思良,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志水,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宗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允学与被告白红波、安徽省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允学于2013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允学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允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赵允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占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