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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58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与黄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黄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5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金中环大厦北侧一楼104F、104H和32楼3202、3203室。代表人任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睿,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胡峰,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黄亮,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