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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135-2号

孙其禄与张秀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禄,张秀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35-2号原告孙其禄。被告张秀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13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张秀燕驾驶的鲁G×××××号轿车一辆,扣押后,被告张秀燕向本院缴纳保证金20000元,被告向本院申请对该车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张秀燕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轿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张名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