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35-2号原告孙其禄。被告张秀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13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张秀燕驾驶的鲁G×××××号轿车一辆,扣押后,被告张秀燕向本院缴纳保证金20000元,被告向本院申请对该车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张秀燕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轿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张名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