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所在地址:长治市八一广场西南角。
负责人:邢玉朋,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飞、梁红,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芳,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车慧荣,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诉郭芳、车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芳涉嫌行贿,且该案件尚未审结,故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姚爱军
审 判 员 李韶伟
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栗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