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12号
原告:李婷,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解虎,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李倩荣(李珍),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解虎之妻。
原告李婷诉被告解虎、李倩荣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超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祝翠平、史涛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虎、李倩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婷诉称,两被告在利辛县大李集镇老计生服务站院内办一来料加工厂,原告组织工人为两被告编织加工帽子,2012年5月至2012年7月,经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11609元,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编织加工费11609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解虎、李倩荣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始,原告李婷为两被告解虎、李倩荣在利辛县大李集镇经营的来料加工厂组织工人编织加工帽子,2012年9月11日经结算,两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1609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李婷加工费壹万壹仟陆佰零九玖元整(11609元),欠款人:解虎、李珍、李倩荣,2012年9月11日。”该欠款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拒付,以致成讼。另查明,李珍系李倩荣乳名。
本院认为:原告李婷为两被告解虎、李倩荣在利辛县大李集镇经营的来料加工厂组织工人编织加工帽子,依法属承揽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承揽人已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加工工程,经结算两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1609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拒绝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编织加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解虎、李倩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解虎、李倩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婷加工费1160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元,由被告解虎、李倩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祝翠平
审判员 史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