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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462号

张东义诉翟志勇、马玉霞、翟勇峰、李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东义,翟志勇,马玉霞,翟勇峰,李东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义,男,汉族。被执行人翟志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玉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翟勇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东庆,男,汉族。张东义诉翟志勇、马玉霞、翟勇峰、李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4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志勇、马玉霞、李东庆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翟勇峰所有的豫A177**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陈永霞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