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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初字第1317-1号

张家文与赵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家文,赵久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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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初字第1317-1号原告张家文��农民。被告赵久忠,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文诉被告赵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扣押了被告赵久忠所有的登记在蒙阴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车牌号为鲁Q×××××/鲁Q×××××挂。现被告向法院缴纳保证金10000元,申请解除扣押。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2013)蒙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赵久忠所有的登记在蒙阴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车牌号:鲁Q×××××/鲁Q×××××挂)扣押为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成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焕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