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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1293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1293号

原告:张某,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武守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敏杰

审判员  刘 丽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