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1293号
原告:张某,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武守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敏杰
审判员 刘 丽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