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运盐执字第64号

王俊与运城市鹏胜食用油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俊;运城市鹏胜食用油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64号申请人王俊,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禹都花园4号楼。被执行人运城市鹏胜食用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太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人王俊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鹏胜食用油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因本院作出的(2012)运盐民禹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鹏胜食用油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十万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安法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康 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娄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