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珠海华夏生物制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邝英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华。被告严斌。被告成都市宇琦农资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严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华夏生物制剂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斌、被告成都市宇琦农资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夏生物制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珠海华夏生物制剂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涂 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