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241号原告刘×,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邹×,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亮亮
刘×与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241号原告刘×,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邹×,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