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舒民执字第42号

任少坤与舒兰市水曲柳镇水曲柳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少坤,舒兰市水曲柳镇水曲柳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舒民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任少坤,男,汉族,退休教师,住舒兰市。

被执行人:舒兰市水曲柳镇水曲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照求,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任少坤与被执行人舒兰市水曲柳镇水曲柳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舒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4,800.0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2)舒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汝成

审判员  李远和

审判员  任绍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