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87-2号原告衣兴道。被告陈莹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87-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陈莹莹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申请对该车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陈莹莹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张名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