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刘宝春,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仙游县。被告王碧芹,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郭以强,男,1967年3月28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春诉被告王碧芹、郭以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春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春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宝春负担。
审 判 长 陈绍坚
审 判 员 林文良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梅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