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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3314号

刘宝春与王碧芹、郭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宝春,王碧芹,郭以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刘宝春,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仙游县。被告王碧芹,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郭以强,男,1967年3月28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春诉被告王碧芹、郭以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春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春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宝春负担。

审 判 长  陈绍坚

审 判 员  林文良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梅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