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4837号原告陈桂生,男,1956年5月3日出生。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陈桂生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以其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劳务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故本院拥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辛崇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光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