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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0573号

原告陶海元诉被告丁盛、赵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海元,丁盛,赵园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573号

原告:陶海元,男,住宁国市。

被告:丁盛,男,住宁国市。

被告:赵园园,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海元诉被告丁盛、赵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海元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海元以应诉材料无法送达给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海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海元负担。

审判员  胡周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