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573号
原告:陶海元,男,住宁国市。
被告:丁盛,男,住宁国市。
被告:赵园园,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海元诉被告丁盛、赵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海元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海元以应诉材料无法送达给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海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海元负担。
审判员 胡周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