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1509-1号
原告:姜惠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峰。
被告:徐裕寿。
被告:郑巨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惠芬与被告徐裕寿、郑巨红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惠芬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姜惠芬负担。
审 判 长 张发水
代理
审判员 姜 涛
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