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972号
原告:蒋新华。
被告:夏岳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华与被告夏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新华在本院受理该案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俏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