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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972号

蒋新华与夏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新华;夏岳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972号

原告:蒋新华。

被告:夏岳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华与被告夏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新华在本院受理该案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俏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