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商初字第590号

林建团与潘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建团,潘慧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590号

原告:林建团,无固定职业。

被告:潘慧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团诉被告潘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建团负担。

审判员  黄仙方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俏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