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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238号

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施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38号

原告:施某某,男,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吉化北方公司云雀气体工贸公司职员,住吉林市。

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施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崔思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