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61-2号
原告:上海五甲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盛明红。
委托代理人:孙浩,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曙辉。
被告:蒋曙辉,男,汉族,****出生,身份证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五甲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诚展贸易有限公司、蒋曙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五甲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0元,连同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上海五甲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程志雄
人民陪审员 曾 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饶瑞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