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229号原告王×1,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王×2,男,1974年7月8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1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明月
王×1与王×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229号原告王×1,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王×2,男,1974年7月8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1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