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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229号

王×1与王×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1,王×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229号原告王×1,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王×2,男,1974年7月8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1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