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23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运输车队,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柯建仪。
被告:黄志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运输车队诉被告黄志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运输车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运输车队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黄 一 凡
审判员 肖 汉
审判员 欧阳羽中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 晓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