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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785号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785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成海燕,南充市嘉陵区嘉陵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杜 灵

审 判 员  邱 媛

人民陪审员  王素琼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