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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130号

李洪亭与孟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洪亭,孟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李洪亭,农村居民。被告孟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亭与被告孟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亭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亭负担。

审判员  柳孔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