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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段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水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