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子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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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子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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