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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343号

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子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