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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小初字第503号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与李二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李二捆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初字第503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负责人郭忠篇,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李二捆,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以下简称辰时信用社)与被告李二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辰时信用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辰时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国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