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初字第503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负责人郭忠篇,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李二捆,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以下简称辰时信用社)与被告李二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辰时信用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辰时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国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