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08号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俊奇。委托代理人王慧。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工程第七分公司。负责人王传恭。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双小。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650元,下余6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