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96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蔺某某,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蔺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蔺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孟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