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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0960号

赵某与蔺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96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蔺某某,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蔺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蔺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孟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