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501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皇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皇某甲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文亮 关注公众号“”
王某甲与皇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501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皇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皇某甲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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