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彦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卜萧萧 微信公众号“”
胡某某与郭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彦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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