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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指字第9号

魏桂芹、杨玉辉等与杨建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桂芹,杨玉辉,杨建坤,杨建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指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魏桂芹。申请执行人杨玉辉。申请执行人杨建坤。被执行人杨建勋,现服刑于泰安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桂芹、杨玉辉、杨建坤与被执行人杨建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服刑于泰安监狱,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申请执行人均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褚清云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伊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