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指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魏桂芹。申请执行人杨玉辉。申请执行人杨建坤。被执行人杨建勋,现服刑于泰安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桂芹、杨玉辉、杨建坤与被执行人杨建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服刑于泰安监狱,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申请执行人均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褚清云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伊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