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张铮。申请执行人张嫣然。被执行人毛松林。被执行人郑州大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铮、张嫣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松林、郑州大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松林、郑州大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松林、郑州大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40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礡
审判员 刘建增
审判员 毛 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