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1332号原告尹波,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涿州市。原告吴俊清,女,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涿州市。被告张全胜,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波、原告吴俊清诉被告张全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波、原告吴俊清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波、原告吴俊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波、原告吴俊清撤回对被告张全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波、原告吴俊清负担。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田柏林代理��判员高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