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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1332号

尹波、吴俊清等与张全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波,吴俊清,张全胜,尹波,吴俊清,张全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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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1332号原告尹波,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涿州市。原告吴俊清,女,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涿州市。被告张全胜,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波、原告吴俊清诉被告张全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波、原告吴俊清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波、原告吴俊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波、原告吴俊清撤回对被告张全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波、原告吴俊清负担。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田柏林代理��判员高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