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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00002号

邓翠英与穆喜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翠英,穆喜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邓翠英,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饮食公司正太酒店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穆喜元,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铁三局工贸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迎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迎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