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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民一初字第00012号

齐小勇与杨士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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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齐小勇,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黄传学,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士年,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华文,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洪旭华,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齐小勇诉被告杨士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小勇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小勇的委托代理人黄传学;被告杨士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文、洪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小勇诉称,2012年7月1日被告杨士年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并出具有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齐小勇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注:贰个月内还清,杨士年,2012年7月1日”。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士年及时偿还我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杨士年辩称,原告齐小勇起诉被告杨士年借款100000元不真实,没有事实依据,是在其强迫下出具的欠条。为此,我向派出所报警。我已向原告支付了21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在质证时再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4日被告杨士年在湖北省南漳县武镇陶家大堰21号处,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南漳县龙博渔种场,经营范围及方式:淡水鱼养殖。当年杨士年通过南漳县财政局向省财政申请安排对南漳县龙博渔种场冷水鱼苗种繁育拨付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500000元���在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过程中,杨士年找到亲戚齐小勇,口头约定,若省财政厅申请的资金到位,杨士年同意将该资金中的250000元给齐小勇作为活动费用,经齐小勇牵线引导,当年年底该资金已拨付80%,即400000元。2012年1月20日杨士年转帐支付给齐小勇款200000元,同年3月24日转帐支付款10000元,同年6月19日又转帐支付款5000元,共计付款215000元。剩余20%的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在该项目施工达标后于2012年6月拨付到位。2012年7月1日齐小勇一行几人到杨士年南漳县龙博渔种场,找杨士年索要双方口头约定的活动费用,杨士年给齐小勇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齐小勇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注贰个月内还清”。齐小勇一行几人走后,杨士年便到南漳县公安局武安镇派出所报警称,2012年7月1日宜城市齐小勇带了五人上门,叫我给他打欠条,我不搞,他们五人��骂,强行逼我打欠了100000元欠条,(原因齐小勇在南漳以我养鱼项目,在南漳要了500000元,口头要求我给他250000元,我也同意了,项目款下来后,当时他拿去215000元,按口头协议我还应给他35000元,他过来强行叫我给他打了拾万元欠条),我才来报警。处警情况,要求杨士年到南漳县经侦大队报警,把详细情况报大队便于处理,另外找县项目资金办公室咨询,此事看如何处理。2012年7月10日南漳县财政局收回了鄂财农发(2011)191号专项资金100000元。嗣后,经原告齐小勇多次找被告杨士年催要,被告杨士年均以是受逼迫为由拒付,导致纠纷发生。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齐小勇提供的2012年7月1日被告杨士年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杨士年提供的2011年11月10日协议一份;2012年1月20日转帐凭证三份;2012年7月2日接处警登记表一份;2012年7月10日收回专项资���100000元的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2年7月1日被告杨士年给原告齐小勇出具的欠条100000元,是被告杨士年与原告齐小勇口头达成的,由原告齐小勇帮助协调向上级财政部门拨付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500000元,资金到位后,给付原告齐小勇活动费用250000元,形成的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这种协议,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齐小勇要求被告杨士年及时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小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300元,由原告齐小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高襄元

审判员郑彩霞

人民陪审员周漪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