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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222号

张淑清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淑清,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清,女,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刚,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00元、案件执行费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梨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吉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