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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利执字第872号

王立勇申请宁夏宇华纸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勇,宁夏宇华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利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勇,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宁夏宇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宛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吴利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押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8900元,执行费74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王立勇申请执行宁夏宇华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2)吴利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慧萍

审判员  陈学军

审判员  李亚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