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51号原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行负责人。住所地淮滨县城关乌龙大道中段。委托代理人章皓,系该行职员。被告张玉军,男。被告信阳乾坤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真好,系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固始县陈淋子镇政府楼三楼。被告武汉市佳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保元,系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江边。本院于在审理原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诉被告张玉军、被告信阳乾坤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佳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0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 喻新峰
审判员 李中淮
审判员 王玉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