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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984号

杨官德、张勤与杨官德、张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官德,张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98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官德。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勤。一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四虎,经理。再审申请人杨官德因与被申请人张勤及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三终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官德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没有责任,对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平等责任有异议。(二)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开庭审理。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一)对于本案事故责任问题。申请人杨官德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也未能调查到足以推翻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的证据,故原审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杨官德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一、二审审判程序问题。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全部进行了开庭审理,有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杨官德诉称的二审没有开庭审理与事实不符,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杨官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官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

审判员  丁 伟

代理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振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