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30-1号原告张丽华。被告张洪霞。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鄂茅箭民一初保字第213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件需要,需解除对张丽华、张洪霞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张洪霞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张丽华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东
审 判 员 冀思安
代理
审判员 吕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怡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