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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保字第00023-1号

马鹏与陈平交通事故纠纷(解除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鹏,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保字第00023-1号申请人马鹏,男,出生于1991年7月11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被申请人陈平,男,出生于1968年12月4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洪山镇。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开庭审理,经征得原告的同意,解除对陕G231**号小轿车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平所有的陕G231**号小轿车的扣押。

审 判 长  刘宝江

审 判 员  郭小军

代理

审判员  王红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来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