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保字第00023-1号申请人马鹏,男,出生于1991年7月11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被申请人陈平,男,出生于1968年12月4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洪山镇。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开庭审理,经征得原告的同意,解除对陕G231**号小轿车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平所有的陕G231**号小轿车的扣押。
审 判 长 刘宝江
审 判 员 郭小军
代理
审判员 王红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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