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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004号

徐成忠与臧正军、朱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徐成忠,市民。被告臧正军,市民。被告朱学林,市民。被告吴家永,市民。被告单国胜,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成忠诉被告臧正军、朱学林、吴家永、单国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臧正军已被刑事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爱红

代理

审判员  周 剑

人民陪审员  殷 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