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徐成忠,市民。被告臧正军,市民。被告朱学林,市民。被告吴家永,市民。被告单国胜,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成忠诉被告臧正军、朱学林、吴家永、单国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臧正军已被刑事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爱红
代理
审判员 周 剑
人民陪审员 殷 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将 关注公众号“”